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債權人 蔡耀宗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巷○
○號債權人 蔡俊立 住台中市○區○○里○○路○段○○○巷○○
○○○號12樓債權人 蔡進木 住彰化縣彰化市○村里○○路○○○號債權人 蔡進錫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前列蔡耀宗、蔡俊立、蔡進木、蔡進錫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雅藍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2樓上列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因與債務人 鍾福隆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福隆之戶籍址住所已遭燒燬,請釋明本院只管轄權之原因事實?釋明鍾福隆之就業處所?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