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曾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雙方間有商品往來交易,惟於合約屆滿後,經原告核算後,被告應給付原告退貨款,惟被告經原告催促後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給付其退貨款等語,而經核依原告所提出之商品供應合約書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已就涉及該商品供應合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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