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玉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玉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魏玉坤因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