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交簡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5年3月17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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