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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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六六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吳世清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前具狀陳報請求之總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抑或三百五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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