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原告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土井原告酉○○○
辛○○M○○I○○H○○B○○訴訟代理人 游啟忠 律師原告宙○○住原告N○○住原告卯○○住原告黃○○住原告亥○○住原告乙○○住原告丁○○住原告P○○住原告D○○住原告未○○住原告癸○○住原告宇○○住原告午○○住原告甲○○住原告巳○○住原告G○○住原告辰○○住原告申○○住原告玄○○住原告A○○住原告L○○住原告子○○住原告己○○住原告戌○○住原告丑○○住原告天○○住原告F○○住原告J○○住原告庚○○住原告O○○住原告戊○○住原告丙○○○住原告E○○住原告K○○住原告寅○○住原告C○○住原告壬○○住原告地○○住右三十八人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中油大樓訴訟代理人 趙福粦 律師右當事人與__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損害賠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