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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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十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