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其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士珮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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