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588號原告 王卉柔 被告 陳語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70號裁定所示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該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
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25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明細、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有關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其餘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