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馮玉 霞
馮俊德 張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馮玉霞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馮俊德、張利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32,88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馮玉霞自民國105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3,36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馮俊德、張利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4,817元│張利惠、馮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霞、馮俊德│1月1日起│││├──┼─────┼──────┼──────┼──────┼───────┤│002│63,782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03│52,07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04│52,70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4,817元│張利惠、馮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霞、馮俊德│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63,782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03│52,07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04│52,70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