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尹荷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童楨瑞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