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資涵 (原名: 陳秋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資涵 (原名: 陳秋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