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原簡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汯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46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潘汯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潘汯運於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配通公司)鳳山營運所擔任送貨司機,負責運輸貨物及收取貨款、帳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潘汯運平日負責收取款項之業務內容,包含每月向宅配通公司之契約客戶收取月結帳款,以及向客戶收送貨物時所收取之貨物代收款,前者應於每月月底繳回公司,後者則應於收款當日繳回公司。詎潘汯運為清償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將向契約客戶收取之帳款民國106年10月份新臺幣(下同)70,905元、106年11月份40,070元、106年12月份10,840元,於各該月份底未繳回宅配通公司,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以清償個人債務(侵占日期、地點、客戶名稱及金額均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編號14至39、編號40至49所示)。另潘汯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
106年12月9日至同年月11日,接續將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之貨物代收款共計190,053元(起訴書誤載為121,81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未繳回宅配通公司,用以清償自己之債務(侵占日期、地點、客戶名稱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潘汯運於106年12月12日無故未到宅配通公司上班,且無法聯絡,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汯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2頁、偵卷第5至7頁、審原易卷第2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黃進賢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至4頁、偵卷第5至7頁、審原易卷第23至27頁),並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份、刑事委任狀3份、宅配通公司新進人員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告訴代理人黃進賢庭呈結帳款未繳回明細表2份、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6至8頁、第10至11頁、偵卷第9至10頁、審原易卷第28至29頁、第39頁、第44至4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又被告侵占貨物代收款金額共計190,053元,業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中供陳明確(見審原易卷第25頁),並有告訴代理人整理之貨物代收款明細表在卷足稽(見審原易卷第29頁),被告對此表示無意見,堪以認定,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審原易卷第25頁),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編號14至39、40至49所為,及附表二之侵占行為,各均係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各均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附表一部分共3罪,附表二部分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不思忠實履行職務,竟為清償個人債務,即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代理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告訴代理人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此有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本院107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183號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足稽(見審原易卷第39頁、第45至46頁),堪認被告積極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且已獲得告訴人諒解,再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數目;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審原易卷第4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4罪,犯罪時間多集中在
106年10月至12月間,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4罪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可,堪認應係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代理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告訴代理人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並惠賜附條件緩刑之判決一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已認真致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而可認有真心悔過,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再審酌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雖已調解成立,惟尚有部分賠償金因分期給付之清償期未屆至而尚未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履行附表三所示之內容,以確保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適當填補。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查被告業務侵占所得金額共計311,868元,核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代理人業已調解成立,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331,854元,且被告已當場賠償100,000元,而附表三所示被告應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優先保障告訴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立法意旨,並衡以被告如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則其賠償予告訴人之金額超過犯罪所得,告訴人之求償權已可獲得滿足,故若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則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侵占日期│侵占地點│客戶名稱│侵占金額│證據出處│主文欄││號│││││││├─┼─────┼──────┼─────────────┼──────┼──────┼────────┤│1│106年10月│宅配通公司鳳│台灣開廣(25)│5,775元│偵卷第9頁│潘汯運犯業務侵占│││底│山營運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2│同上│同上│觀音 石蓮花 (25)│4,195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同上│同上│日化國際實業(20)│510元│││├─┼─────┼──────┼─────────────┼──────┤│││4│同上│同上│ 邱榮泰 (25)│2,065元│││├─┼─────┼──────┼─────────────┼──────┤│││5│同上│同上│恒申有限公司(20)│990元│││├─┼─────┼──────┼─────────────┼──────┤│││6│同上│同上│香串串烤肉(25)│3,925元│││├─┼─────┼──────┼─────────────┼──────┤│││7│同上│同上│ 鍾桂卿 (20)│14,175元│││├─┼─────┼──────┼─────────────┼──────┤│││8│同上│同上│ 劉惠娟 (20)│1,320元│││├─┼─────┼──────┼─────────────┼──────┤│││9│同上│同上│ 林心慈 (20)│2,120元│││├─┼─────┼──────┼─────────────┼──────┤│││10│同上│同上│曙光生活(20)│20,740元│││├─┼─────┼──────┼─────────────┼──────┤│││11│同上│同上│三明電子(20)│8,665元│││├─┼─────┼──────┼─────────────┼──────┤│││12│同上│同上│九九肉干(20)│2,635元│││├─┼─────┼──────┼─────────────┼──────┤│││13│同上│同上│ 傑邁 醫學科技(25)│3,790元│││├─┴─────┴──────┴─────────────┼──────┤│││小計:│70,905元│││├─┬─────┬──────┬─────────────┼──────┼──────┼────────┤│14│106年11月│宅配通公司鳳│觀音石蓮花(25)│5,050元│偵卷第9頁│潘汯運犯業務侵占│││底│山營運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5│同上│同上│黃煙(25)│1,02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同上│同上│元興蔘藥行(25)│180元│││├─┼─────┼──────┼─────────────┼──────┤│││17│同上│同上│邱榮泰(25)│310元│││├─┼─────┼──────┼─────────────┼──────┤│││18│同上│同上│亮點光電(25)│850元│││├─┼─────┼──────┼─────────────┼──────┤│││19│同上│同上│光量生物科技(30)│1,390元│││├─┼─────┼──────┼─────────────┼──────┤│││20│同上│同上│恒申有限公司(20)│610元│││├─┼─────┼──────┼─────────────┼──────┤│││21│同上│同上│香串串烤肉(25)│2,835元│││├─┼─────┼──────┼─────────────┼──────┤│││22│同上│同上│ 浦利潔 企業(25)│160元│││├─┼─────┼──────┼─────────────┼──────┤│││23│同上│同上│陳 李秀愛 (25)│220元│││├─┼─────┼──────┼─────────────┼──────┤│││24│同上│同上│ 呂記 洋酒(25)│1,840元│││├─┼─────┼──────┼─────────────┼──────┤│││25│同上│同上│劉惠娟(20)│2,660元│││├─┼─────┼──────┼─────────────┼──────┤│││26│同上│同上│ 劉淑霞 (25)│765元│││├─┼─────┼──────┼─────────────┼──────┤│││27│同上│同上│ 陳培萱 (25)│245元│││├─┼─────┼──────┼─────────────┼──────┤│││28│同上│同上│林心慈(20)│2,640元│││├─┼─────┼──────┼─────────────┼──────┤│││29│同上│同上│ 呂于菁 (25)│1,350元│││├─┼─────┼──────┼─────────────┼──────┤│││30│同上│同上│遠安企業(25)│160元│││├─┼─────┼──────┼─────────────┼──────┤│││31│同上│同上│ 文翔 (20)│425元│││├─┼─────┼──────┼─────────────┼──────┤│││32│同上│同上│明洋船舶機械(30)│4,350元│││├─┼─────┼──────┼─────────────┼──────┤│││33│同上│同上│濱特爾(25)│190元│││├─┼─────┼──────┼─────────────┼──────┤│││34│同上│同上│鎔 揚行 (20)│3,020元│││├─┼─────┼──────┼─────────────┼──────┤│││35│同上│同上│ 閎瑞 科技(20)│390元│││├─┼─────┼──────┼─────────────┼──────┤│││36│同上│同上│九九肉干(20)│925元│││├─┼─────┼──────┼─────────────┼──────┤│││37│同上│同上│展興國際(25)│2,520元│││├─┼─────┼──────┼─────────────┼──────┤│││38│同上│同上│百聯彩色印刷(25)│95元│││├─┼─────┼──────┼─────────────┼──────┤│││39│同上│同上│傑邁醫學科技(25)│5,870元│││├─┴─────┴──────┴─────────────┼──────┤│││小計:│40,070元│││├─┬─────┬──────┬─────────────┼──────┼──────┼────────┤│40│106年12月│宅配通公司鳳│香串串烤肉(25)│875元│偵卷第9頁│潘汯運犯業務侵占│││底│山營運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41│同上│同上│邱榮泰(25)│4,9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同上│同上│劉惠娟(20)│1,330元│││├─┼─────┼──────┼─────────────┼──────┤│││43│同上│同上│林心慈(20)│400元│││├─┼─────┼──────┼─────────────┼──────┤│││44│同上│同上│九九肉干(20)│360元│││├─┼─────┼──────┼─────────────┼──────┤│││45│同上│同上│呂記洋酒(25)│560元│││├─┼─────┼──────┼─────────────┼──────┤│││46│同上│同上│光量生物科技(30)│770元│││├─┼─────┼──────┼─────────────┼──────┤│││47│同上│同上│呂于菁(25)│730元│││├─┼─────┼──────┼─────────────┼──────┤│││48│同上│同上│黃煙(25)│405元│││├─┼─────┼──────┼─────────────┼──────┤│││49│同上│同上│亮點光電(25)│510元│││├─┴─────┴──────┴─────────────┼──────┤│││小計:│10,840元│││├────────────────────────────┴──────┼──────┼────────┤│總金額:121,815元│││└───────────────────────────────────┴──────┴────────┘附表二┌─┬─────┬──────┬─────────────┬──────┬──────┬────────┐│編│侵占日期│侵占地點│客戶名稱│侵占金額│證據出處│主文欄││號│││││││├─┼─────┼──────┼─────────────┼──────┼──────┼────────┤│1│106年12月9│宅配通公司鳳│ 銓豐 騎士精品│18,000元│審原易卷第29│潘汯運犯業務侵占│││日│山營運所│││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2│同上│同上│ 漁翁島 │16,0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同上│同上│ 翰貝格 名牌館│13,000元│││├─┼─────┼──────┼─────────────┼──────┤│││4│同上│同上│ 歐姬兒 │2,685元│││├─┼─────┼──────┼─────────────┼──────┤│││5│同上│同上│ 吳丞勛 │6,700元│││├─┼─────┼──────┼─────────────┼──────┤│││6│同上│同上│ 劉士綜 │1,600元│││├─┼─────┼──────┼─────────────┼──────┤│││7│同上│同上│富邦- 蘆竹倉 │1,347元│││├─┼─────┼──────┼─────────────┼──────┤│││8│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1,580元│││├─┼─────┼──────┼─────────────┼──────┤│││9│同上│同上│ 林乘鴻 │5,850元│││├─┼─────┼──────┼─────────────┼──────┤│││10│同上│同上│翁至立│4,000元│││├─┼─────┼──────┼─────────────┼──────┤│││11│同上│同上│ 許愷玲 │2,600元│││├─┼─────┼──────┼─────────────┼──────┤│││12│同上│同上│ 嘉瑪斯 GAMMAS│14,425元│││├─┼─────┼──────┼─────────────┼──────┤│││13│同上│同上│嘉瑪斯GAMMAS│2,960元│││├─┼─────┼──────┼─────────────┼──────┤│││14│同上│同上│ 佳輪 興業│8,500元│││├─┴─────┴──────┴─────────────┼──────┤│││小計:│99,247元│││├─┬─────┬──────┬─────────────┼──────┤│││15│106年12月1│同上│盈耀貿易│3,180元│││││0日││││││├─┼─────┼──────┼─────────────┼──────┤│││16│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645元│││├─┼─────┼──────┼─────────────┼──────┤│││17│同上│同上│壹視代光學眼│3,960元│││├─┼─────┼──────┼─────────────┼──────┤│││18│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870元│││├─┼─────┼──────┼─────────────┼──────┤│││19│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305元│││├─┼─────┼──────┼─────────────┼──────┤│││20│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390元│││├─┼─────┼──────┼─────────────┼──────┤│││21│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1,830元│││├─┼─────┼──────┼─────────────┼──────┤│││22│同上│同上│壹視代光學眼│5,270元│││├─┼─────┼──────┼─────────────┼──────┤│││23│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1,880元│││├─┼─────┼──────┼─────────────┼──────┤│││24│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1,980元│││├─┼─────┼──────┼─────────────┼──────┤│││25│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870元│││├─┼─────┼──────┼─────────────┼──────┤│││26│同上│同上│富邦EC隔日│3,790元│││├─┼─────┼──────┼─────────────┼──────┤│││27│同上│同上│富邦到廠取貨│2,680元│││├─┼─────┼──────┼─────────────┼──────┤│││28│同上│同上│台灣三得利│8,925元│││├─┴─────┴──────┴─────────────┼──────┤│││小計:│46,575元│││├─┬─────┬──────┬─────────────┼──────┤│││29│106年12月1│同上│台灣三得利│5,448元│││││1日││││││├─┼─────┼──────┼─────────────┼──────┤│││30│同上│同上│台灣三得利│3,000元│││├─┼─────┼──────┼─────────────┼──────┤│││31│同上│同上│SofyDOG板橋│2,700元│││├─┼─────┼──────┼─────────────┼──────┤│││32│同上│同上│奕飛資訊│12,800元│││├─┼─────┼──────┼─────────────┼──────┤│││33│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645元│││├─┼─────┼──────┼─────────────┼──────┤│││34│同上│同上│富邦-蘆竹倉│2,871元│││├─┼─────┼──────┼─────────────┼──────┤│││35│同上│同上│異網資訊│5,116元│││├─┼─────┼──────┼─────────────┼──────┤│││36│同上│同上│壹視代光學眼│5,600元│││├─┼─────┼──────┼─────────────┼──────┤│││37│同上│同上│美樂思│1,180元│││├─┼─────┼──────┼─────────────┼──────┤│││38│同上│同上│ 安麗 │2,871元│││├─┴─────┴──────┴─────────────┼──────┤│││小計:│44,231元│││├────────────────────────────┴──────┤│││總金額:190,053元│││└───────────────────────────────────┴──────┴────────┘┌────────────────────────────┐│附表三(本院107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183號調解筆錄)│├────────────────────────────┤│潘汯運願給付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其指定帳戶,給付期日││分別為:││(一)當場給付壹拾萬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黃進賢如數點收無││訛。││(二)餘款貳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四十三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伍仟參佰玖拾貳元(惟最後一││期應給付伍仟參佰玖拾元)。││(三)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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