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宥筌 律師被告 于北辰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唐千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