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原告 趙桓逸 被告 蘇聿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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