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宋希聖 被告 王舜民 右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