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德煥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邱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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