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 陸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