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楊承凡
吳承豈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儒憲 被告 雋詠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豪 被告世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穆 被告佳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愇珵 被告 林忨鋕
陳嘉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83號;原案號為109年度易字第32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陳嘉明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刑事案件僅及於被告陳嘉明之過失行為致原告楊承凡、吳承豈之父楊儒憲之身體、健康受侵害,並不及於被告陳嘉明不法侵害原告楊承凡、吳承豈基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所生非財產上損害,其等均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確,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楊承凡、吳承豈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