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1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請提出 邱顯祿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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