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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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請人龍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文泉┌─────────────────────────────────────┐│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7,865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2│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1,06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3│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4,382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4│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3,858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5│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10,2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6│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4,4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7│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5月23日│39,48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8│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18,66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09│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19,8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0│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10,75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1│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28,91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2│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28,6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3│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55,7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4│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6,325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5│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13日│1,09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6│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23,75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7│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4,19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8│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6月20日│19,700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019│龍揚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8年5月23日│919元│0000000││││司甲○○│行新泰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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