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受命法官續行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心婷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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