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8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825號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82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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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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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94.07.10│40320元│僅請求35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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