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秋卉 原名 黃秋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秋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萬五千零九十七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三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二千三百一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