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吳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