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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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1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忠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日送達予抗告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可參。聲請人迄今已有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佐,依前開說明,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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