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 尤琨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尤琨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知書送達債務人尤琨瑔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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