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 洪崇敏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98年1月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鎮里○鎮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崇敏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洪崇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崇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沈 於民國98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835號裁定,選任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