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森永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3月起迄109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房屋租賃契約書。
(4)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之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足以看出勞年一次給付之金額及入帳時間)。
2、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填載「財產名稱、性質」,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財產。
(2)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兩年收入僅填載「108年12月1日迄今每月收入26,400元」,請聲請人說明108年12月1日以前之收入狀況。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 陳秋葉 、 郭俊男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郭俊男已成年,請聲請人說明郭俊男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形,並提出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另受扶養人郭俊男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2)請聲請人說明配偶陳秋葉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另受扶養人陳秋葉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6、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2)前置調解時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