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乙○○、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楊萬益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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