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刑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得後之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與如附表編號二已減得後之刑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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