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 徐大維
許舒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被告 黃登運
黃登煌 黃 葉秀琴 黃金福 黃金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屠良攀
黃金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 黃登慶
黃 張壬妹 劉美君 黃金正 黃莉玲 黃莉娟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 黃范 早妹
屠曉芳 黃俊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黃金泉之起訴,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被告黃登運、黃登煌辯稱系爭土地原為祭祀公業 黃仰山 所有,渠等均為其派下員,而祭祀公業黃仰山派下員會議已決議土地出售價格為建地每坪至少9萬元,惟管理人擅自以每坪62,000元之價格將系爭616、1189地號土地(建地)出售予原告,自屬無權處分,對全體派下員均不生效力,故原告以不生效力之買賣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尚乏所據等語置辯,原告對此有何意見?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