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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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賴逢吉 被告 古庭逢
陳威臣 劉祐良 劉原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邱建暐、 邱鉦驊 、 蔡宗霖 、 黃俊凱 、 湯仕豪 、 湯仕緯 、 曾翊誌 、黃紫揚、 邱志穎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