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張清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雄 被告五揚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揚安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二項求為判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
106年2月21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遲延利息)。因上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此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而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58歲,自106年2月20日計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8年又7個月,依上開規定,原告先位之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9萬9,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8萬元×12個月×8.58年=8,236,800元)。再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106年2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4,81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係以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以8.58年計算,則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4,812×12×8.58=495,444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茲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部分(提撥退休金)請求之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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