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