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李玉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