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672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范麗娜 原名 范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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