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清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參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陸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相關卷證,認為其犯放火罪嫌疑重大,復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被告罹患「急性譫妄症」,其行為時已至其辨識行為違法,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降低」,即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被告應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