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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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聲請人 王翊萱 (原名何 王素珠 、王素珠)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870元外,是否另領有其他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為何?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具狀補正之。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於其上加註「無」。
六、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九、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以表格方式列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並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倘現時解約可領回之解約金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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