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陳○萱(住詳卷)法定代理人 張詠婷 原告 陳識閔 被告 鄭秀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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