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告 陳玉洲
陳建名 原告 彭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複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被告 姚周春枝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 陳詩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