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美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粉末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參壹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美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2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
0.31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毛重0.3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為:98年度安保管字第144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90號偵查卷第3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0日報告編號UL/2009/A065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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