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壬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壬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温壬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10月5日│105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4202號│8、4202號│1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4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3月6日│106年4月6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署106年度執字第7930│││號(編號1-5經定應執│號(編號1-5經定應執│號(編號1-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4月26日凌晨3時5│105年12月6日、││││分為警採尿時回溯5日│105年12月14日││││內││├──────┼──────────┼──────────┼──────────┤│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31571│││4829號│2546號│等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106年度訴字第2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程序駁回)││判├────┼──────────┼──────────┼──────────┤│決│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7月3日│106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486│署106年度執字第10727│署106年度執字第19007│││號(編號1-5經定應執│號(編號1-5經定應執│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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