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01號再審原告甲○○
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6年度訴字第2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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