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O2MicroInternationalLimited(即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terlin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李世馨 律師右當事人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美商茂有科技公司)、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叁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