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中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中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中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共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及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橋頭│臺灣高等│106年11│同左│106年12│臺灣橋頭│││害防制│10月│26日│地方檢察│法院高雄│月30日││月29日│地方檢察│││條例(│││署105年│分院106││││署107年│││施用第│││度毒偵字│年度上訴││││度執字第│││一級毒│││第126號│字第1007││││521號│││品)││││號│││││├─┼───┼────┼────┼────┼────┼────┼────┼────┼────┤│2│偽造文│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7年4月│同左│107年5月│臺灣高雄│││書│3月,如│27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2日││8日│地方檢察││││易科罰金││署106年│106年度││││署107年││││,以新臺││度偵緝字│簡字第44││││度執字第││││幣1,000││第991號│90號││││5375號││││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106年12│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7年4月│同左│107年5月│臺灣橋頭││││8月│月14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8日││16日│高雄地方││││││署107年│107年度││││檢察署10││││││度偵字第│審易字第││││7年度執││││││73號│196號││││字第3399│││││││││││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8月│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7年4月│同左│107年4月│臺灣高雄│││害防制│8月│6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2日││12日│地方檢察│││條例(│││署106年│107年度││││署107年│││施用第│││度毒偵字│審訴字第││││度執字第│││一級毒│││第4040號│72號││││5869號│││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