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聲請人 彭康倫 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4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期給付,由勞方每月25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自106年8月至106年9月,每期支付20,000元,共分為2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中之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2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4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期給付,由勞方每月25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自106年8月至106年9月,每期支付20,000元,共分為2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於106年8月至106年8月,每期僅支付10,000元,尚欠20,000元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7月2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尚欠20,000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