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理人 吳宗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易恩 即 石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