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90號原告 張惠雲 被告 陳柏諭
林琮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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