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蘇竹瑞 被告 王美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一、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聲明第四項(命被告移轉監視器部分),係請求除去對原告隱私人格法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合計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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