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景勛
被告 張鴻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景勛
被告 張鴻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