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景勛

被告 張鴻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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